父母感情不和,离婚后分别再婚
2006年的时候,李叔和张姨结婚,并且生了一个儿子小李。在2016年,夫妻因为感情问题,协议离婚。在离婚后,小李与张阿姨共同生活,李叔每个月给一定的抚养金。
在2018年,李叔和孙女士结婚,并且生了一个女儿;张阿姨后来也再婚,但是没有在生孩子。
父亲意外去世,遗产引纠纷
2021年,李叔因意外去世,李叔父母、孙女士、张某(代表小李)之间因为李叔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。
李叔父母和张某均认为,小李是李叔的儿子,依法享有继承权。孙女士则认为,李叔已经与张某离婚,且小李由张某抚养,张某又再婚,因此小李不能再继承李叔遗产。
父母再婚,子女同样有继承权
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李系李叔婚生子,父母离婚不影响小李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。
法律解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继承编的解释(一)第十一条规定: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,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。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,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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